一、 办理借阅证的范围
1、正式在编的教职员工、临时聘用的教师和科研人员;
2、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、本专科学生、高职学生 ;
3、经学校认可的成人教育各类学生、进修生、自考班学生、外联办学学生、各类短训班人员;
4、本校历届毕业生;
5、在青工作的教育科研人员、机关干部、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;
6、馆领导批示同意的其他人员。
二、 各类人员办理借阅证有关手续:
申领借阅证人员分类 |
办证费 |
服务费 |
押金 |
需出示的证件 |
备注 |
校
内 |
在职教工 |
/ |
/ |
/ |
人事处通或工作证 |
一
寸
彩
色
照
片
一
张 |
研究生 |
/ |
/ |
/ |
(由班干部统一办理) |
本专科生 |
/ |
/ |
/ |
(由班干部统一办理) |
高职学生 |
/ |
/ |
/ |
(由班干部统一办理) |
夜大学生 |
10 元 |
20 元 /年 |
100 元 |
学生证 |
自考生 |
10 元 |
20 元/年 |
100 元 |
学生证 |
进修生 |
10 元 |
20 元/年 |
100 元 |
教务处通知 |
外聘教师 |
10 元 |
|
100 元 |
聘任单位证明 |
各院系短期培训学生 |
10 元 |
20 元/年 |
100 元 |
(主办单位统一办理) |
校外 |
集体阅览证 |
10 元 |
200 元/年 |
20 元 |
单位证明、身份证 |
校友 |
10 元 |
70 元/年 |
200 元 |
毕业证、身份证 |
其他人员 |
10 元 |
100 元/年 |
200 元 |
身份证 |
三、办证说明
1、凡本校在职教师、计划内的研究生、本专科生、 高职学生办证时不收取任何费用, 教工因工作调动、学生因毕业或退学而离校前,需办理退证时必须将借阅证还回,否则将收取办证成本费。
2、凡未办理借阅证(含借书证和阅览证)的读者来馆查找资料时,每人每天缴费 10 元。凭办证处收据即可到各室持有效证件查阅。
3、补办借书证:遗失借书证者须先到借还书处办理挂失手续,然后持有效证件到办证处办理新证(需缴纳办证成本费 10 元,另交 1 寸彩照一张)。 如原证找回应立即将旧证交回办证处,手续费不退。如新旧证同时使用,处以 50 元以上罚款。
4、办证时间:周一至周五(周二下午除外) 08:30--11:30 、 14:00—17 : 00
联系电话: 84022630 。
四、 使用借阅证的规定
1、本馆所发借阅证(含借书证和阅览证)只供本人使用,须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他人。不得借用他人借阅证进馆、借书,否则,持证和借证双方均需接受处理。拾到他人借书证并持之进馆或借书者,视情节严重按偷书论处,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治安处罚。
2、遗失借书证须立即到借书处挂失,并尽快补办新证,挂失前的一切记录由本人负责。补办借阅证后找回原借阅证者,须将原借阅证交回办证处注销。
3、读者离开学校时(包括毕业离校、工作调动、休学、退学、出国、进修结业等)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,并到办证处注销读者证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4、各类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时,读者证遗失赔款 10 元。交纳个人办证押金的读者,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退还押金,若续办读者证,押金继续使用。
5、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,由主管单位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图书或赔偿。
6、读者证到期必须及时办理清还图书、注销证件手续,如符合条件(留级、休学等)可延长有效期限
押金在办理退证手续时退还。退还押金需凭借阅证(借阅证丢失者需补缴 10 元工本费)和保存完好、没有涂改的押金收据。押金收据丢失,可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,经查实后可签名领取押金。读者所欠的赔偿金、违约金等在押金中扣除。 |